如违法者施行以部属「细微违背」的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:无牌驾驭、受酒精影响下驾驭、举行未经答应的活动、超速、不恪守泊车责任(包含冲红灯、交汇处强制泊车信号及指挥交通人员的指令)、逆驶、(在制止的地址或状况)掉头或倒车、不让特定车辆先行、不让行人先行及在人行横道超车等,则不适用三分之一罚款的豁免,但在指定期间内自愿缴付罚金,则只须缴付罚金的下限;
一切触及「细微违背」的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、民事责任保险方面之违例、有连接行政费用之违例(如锁车)及车辆被用于供给有别于获答应或注册用处且有酬劳之服务(俗称白牌车),均不能够透过互联网及「中银e网」、「一户通」、「警务易」缴付有关费用。
行人、脚踏车/滑板车/电动行李箱/轮椅及非本地车辆的交通违例罚款缴付流程
依据第3/2007号法令《路途交互与通行法》第140条的有关法令法规,行政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者在所定期限内不缴付罚款,则按税务履行程序的规则进行。
依据第3/2007号法令《路途交互与通行法》第133条有关法令法规,细微违背行为人在规则期限内不自愿缴付罚金,卷宗将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。
依据第5/2023号法令《公共泊车服务准则》第17条第三款的规则,由治安警察局以指示性的布告或其他方法锁车后,有关车辆仅可由该局开锁;如由别人开锁,迁就有关状况被追查倘有的刑事责任。